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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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魯俊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威良
周威勝
一、債務人周威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威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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