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1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揚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986號、第13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被告部分犯行可能構成累犯,此部分未經調查、辯論,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上午11時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