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昀珊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昀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