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債務人 葉瓊安葉連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葉瓊安即葉連發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自民國108年3月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至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阿給店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及臺灣土地銀行年金專戶存摺內頁轉帳明細(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9頁、第42至44頁、第136至137頁;本院卷第63至64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254元,總清償金額為30萬6,288元,清償成數為6.67%。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富邦人壽有效保
單乙份、坐落於臺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72
0分之1之土地乙筆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乙間,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9日陳報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見聲請卷第25頁、第114至115頁、第139頁、第168頁)附卷可參。佐以上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之保單計算至107年11月2日之解約金約為5萬6,
964元、建物及土地之價值分別約為10萬1,000元及3,870元,是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合計約16萬1,834元【計算式:56,964+101,1000+3,870=161,834】。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2,248元,合計16萬1,856元【計算式:2,248×72=161,856】,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38萬6,804元扣除必要支出44萬6,400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0萬6,288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於阿給店擔任假日外場服務人員,以
時計薪,每小時140元,平均每月收入約5,600元等語,業據提出第三人阿給店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計算書(見聲請卷第29頁;本院卷第62頁)等為證,尚非無據。又債務人每月另領有勞保老年給付1萬3,006元等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1月8日保普老字第10760174940號函(見聲請卷第117頁)在卷可稽。是以,債務人每月收入可得約1萬8,606元【計算式:5,600+13,006=18,606】。
㈢佐諸全戶戶籍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
聲請卷第125頁、第160至164頁),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配偶所有之房屋,毋庸支出房地租費用。核以108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666元之1.2倍為1萬7,599元【計算式:14,666×1.2=17,599】,另觀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5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其中新北市房地租費用占消費性支出約25%,其餘消費性支出約占75%,則債務人個人扣除房地租費用之消費性支出每月以不逾
1萬3,199元【計算式:17,599×75%=13,199】為當。而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費用扣除母親扶養費後之餘額為1萬2,600元【計算式:16,600-4,000=12,600】,係其個人生活費,斟酌上開扣除房地租費用之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債務人如何分配各細項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次查,債務人母親 汪彩鳳 年逾82歲,居住於新北市私立 尚承 護理之家(下稱尚承護理之家),育有5名子女,其中4子業已死亡,無收入,無財產,每月領有3,628元之敬老津貼,此有家族系統表、尚承護理之家月費收據暨繳費明細、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轉帳明細(見聲請卷第119頁、第126至127頁、第130至133頁)等在卷為憑,可知債務人母親於尚承護理之家每月支出約1萬8,000元,則債務人每月支出4,000元之扶養費一事,斟酌尚有醫療及保健等其他支出等情,尚稱合理【計算式:(18,000-3,628)÷4=3,593】。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1萬8,606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萬6,60
0元後之餘額為2,006元【計算式:18,606-16,600=2,00
6】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之金額即16萬1,856元,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248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25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459萬1,966元。││4.清償總金額:30萬6,288元。││5.總清償比例:6.6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18,814│1,778│├──┼─────────────────┼─────┼───────┤│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2,523│808│├──┼─────────────────┼─────┼───────┤│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7,288│396│├──┼─────────────────┼─────┼───────┤│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7,665│507│├──┼─────────────────┼─────┼───────┤│5│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825,676│765│├──┼─────────────────┼─────┼───────┤││合計│4,591,966│4,254│├──┴─────────────────┴─────┴───────┤│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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