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孝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拾包(驗前合計毛重柒拾柒點壹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孝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0包,俱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740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咖啡包10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隨機抽驗其中4包,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民國108年12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8年度偵字第17402號卷第45、47頁)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10包咖啡包均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