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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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債權人五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培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陳明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已對債務人楊陳明珠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影本。
三、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文件,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