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上訴人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上訴人 鄭淑珍
上訴人 鄭志鴻
被上訴人 柯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