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力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4日上午11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原告請求不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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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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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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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12月27日│377,250元│95年12月27日│SB0000000│力盛室內裝│第一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修工程股份│五甲分行│
││││││有限公司││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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