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債權人 吳泰慶 代理人 張景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温承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温承勳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按月息2%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依民法第
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月息2%等於年息24%)。㈢提出債務人借款252,212元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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