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債權人 王博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恩精密有限公司、 梁杰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梁杰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未載明梁杰偉為背書人)。㈡確認對債務人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