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564號聲請人 何玉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尚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更正的附件一附表。(表中最後一張票號399084應為誤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564號聲請人 何玉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尚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更正的附件一附表。(表中最後一張票號399084應為誤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