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債權人 江明璋 上列債權人江明璋因與債務人 黃世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明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世明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釋明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根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