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酒類計壹佰陸拾壹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大陸地區酒類,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十八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一九號其所經營之「台灣中酒漢口示範店」,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中分局人員會同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陳列在該店內如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酒類計一百六十一瓶。茲因被告販賣未貼有專賣憑證酒類之行為,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該些酒類應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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