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8號聲請人 徐幸彣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
一、請提出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前2年內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扶養費、日常生活費支出之費用。
二、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及配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請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有無法定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詳列扶養義務人及所分擔扶養費用為何。
四、聲請人自陳無業,惟薪資所得列至101年12月30日,則聲請人何時自何工作退休?該職位月收入若干?何時領取退休金若干?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退休後有無兼職?請檢附聲請人100年6月至今之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有無以聲請人或其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請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2年內)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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