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1號
債權人 鄭信宏 即百州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