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 李政翰 上聲請人李政翰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背書轉讓證明書」,載明受款人將此系爭支票背書轉讓給聲請人,並註明系爭支票之明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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