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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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王翠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6,79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