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01號原告 吳昌翰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被告 曾泓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羅尹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