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76號
原告 李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達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0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