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9號聲請人 陳善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鼎昌玻璃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此依同法第
113條亦為有限公司準用之。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未據檢全首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一、鼎昌玻璃有限公司之原股東 尤秀菊 已經死亡,股東資格應由其繼承人繼承,聲請人主張繼承人等均推派由聲請人處理該股東事宜,應補正被繼承人尤秀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由渠等共同出具上開委任聲請人處理股東權事宜之同意書。二、提出鼎昌玻璃有限公司選舉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暨該次會議簽到名簿(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決議)。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須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等,並予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暨上開表冊已送交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該裁定並已於同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呈報清算人自屬要件不備,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駁回後,如公司仍有進行清算之必要,應予補齊前開資料,重行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