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謝汶洪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任 郭秀梅 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7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三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四日、四月十一日、六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73號返還土地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明瞭開庭期間相關伊之陳述及訊問事項,爰聲請交付民國106年2月14日、4月11日、6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7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