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
原   告  林熙勝
被   告 花旗精品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廖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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