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
原 告 林熙勝
被 告 花旗精品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廖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曹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517號
原 告 林熙勝
被 告 花旗精品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訴訟代理人 張文聰
廖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