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2號聲請人 嚴陳碧 代理人 邵冬梅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7年5月7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年5月7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裁定、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業於107年10月7日屆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5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股票│1│400││││││││││└─┴───────────────┴──────────────┴────┴───┴────┴───┘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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