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哲麗 即 陳吉勝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吉勝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陳吉勝於民國93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8月3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14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證一)。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1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因原債務人:陳吉勝已於98年3月21日死亡,經債權人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函查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結果,第
一、二、三順位之繼承人,除陳哲麗未辦理拋棄繼承外,其餘皆已辦理拋棄繼承或死亡,故債務人:陳哲麗為其繼承人。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