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拍字第74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曾愛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曾愛惠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30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朱曾愛惠、債務人 朱亮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