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煌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煌池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徐煌池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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