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債權人京城大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良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照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新台幣17,820元是否有誤?(依聲請狀所載,每期金額2,000元,期數6期,則欠繳金額應為12,000元)
二、事實理由所載之被告為 廖淑惠 非債務人潘照芬,如有誤請更正之。
三、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四、請提出債務人潘照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潘照芬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五、請陳明對債務人潘照芬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六、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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