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張文達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13日以106年度北簡字第1560號判決在案,
並已確定,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心怡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
│第一審證人旅費│530元│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
│合計│43,605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