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葉乃慧
蔡昀潔 吳佳真 侯嫚宣 王怡雅 廖郁琪 吳欣怡 林煜 滬顏泳瑨 韋玫琪 鄭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總額為447,723元(即每月工資440,793元、特休未休工資6,930元),該部分裁判費4,850元,得暫免徵收2分之1即2,425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515元(計算式:6,940元-2,425元=4,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