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86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所有權人等3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載稱「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所有權人等3人」,未表明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等,原告請自行參酌所調得之土地登記資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等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現在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彰化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事實及理由欄則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外,並請求被告償還5年之不當得利,請確認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究為何,並應以訴狀表明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

四、提出彰化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現在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及相關證據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繕本不需檢附謄本。

六、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訴訟權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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