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5年
8月16日95年度交易字第4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告訴人具狀聲明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皓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