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 劉明泉 訴訟代理人 賴珮甄
劉許惠屏 被告 徐梨珍
林聖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