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75號上訴人 余總德 被上訴人 李初惠
李雪美 李雪玲 李雪芳 葉有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75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萬9,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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