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41號

聲請人張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楊00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楊00(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楊00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4年2月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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