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46號

原告 林楷逸

被告 魏傳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楷逸與被告魏傳義間因侵占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蕭淳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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