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楊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佳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0日止累計74,359元正未給付,其中69,147元為消費款;4,012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