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5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3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5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102年10月2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5235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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