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債權人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常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雅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高常鈞現為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影本)㈣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420元」或「18,684元」?
(因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金額二者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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