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婚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婚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858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惟就財產權訴訟部分(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尚未繳納。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六十二萬五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七千一百三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