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債權人伍經企業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伍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方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明勳 ,經查:清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 張政一 ,而非蔡明勳,請具狀敘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方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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