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聲請人VDGSecur.
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nes.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王龍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VDGNederlandBV(荷蘭商泛登堡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應更正為VDGSecurityB.V.(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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