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84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84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丙○○債 務 人 洋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兼法定代理 乙○○人 號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