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48號聲請人 蕭耀聰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林㵄政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許秀芬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祐廷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