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6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被告國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玉

被告 杜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95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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