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楊秉樺

被告 趙惠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285號、114年度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秉樺對被告趙惠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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