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65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
黃雨柔 律師
被告CUBASBRIZUELAJORGEADAN(中文名: 古和志 )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上訴字第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A女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CUBASBRIZUELAJORGEADAN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