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韓侍 即 林金壽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維 即林金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金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