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 卓海龍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佰聰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被告蔡佰聰(住彰化縣○○鎮○○○村○街0號)、 林森源 (住彰化縣○○鎮○○路00號)之父 蔡少棠 、 林英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前揭資料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