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上訴人 陳萬欽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77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8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陳萬欽確有原判決所引第一審判決事實欄記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刑,及依法宣告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得心證理由。
三、按繼續犯,係指行為人以單一犯罪之意思及行為,持續地侵害一個法益,在法益侵害之狀態未除去前,該犯罪行為仍繼續進行,縱有數個繼續實行之行為,考量其違法內涵之一體性,在評價上仍然視為單一行為,論以單純一罪為已足;倘依客觀事證,可認其主觀之單一犯意已中斷,縱仍利用原繼續犯之狀態而為,尚難評價為單一行為,應認係另行起意,為不同之數行為,而以數罪論處。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屬繼續犯,亦即一經意圖犯罪而持有槍、彈,罪即成立,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然而行為人若同時持有多把槍枝、子彈,於持有行為繼續中,倘已經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查獲其中部分槍、彈,行為人於遭查獲之際,其反社會性及違法性既具體表露,並有受法律非難之認識,應認其主觀上之單一決意及客觀上之繼續行為,俱因此而中斷,原繼續犯之犯行至查獲時即告終止。若行為人遭查獲後,猶再繼續持有其他原未被查獲之槍枝、子彈,應認係另行起意,難謂其主觀上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為前案持有行為之繼續。是若其前後持有行為,僅概括受一次刑罰評價,評價即有不足,自不得再與已遭查獲之前案同以一罪論,俾與憲法上罪責相當原則相侔。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須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始有適用。
四、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供承持有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槍、彈之事實,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刑案現場照片共5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暨照片暨扣案槍、彈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另行起意而持有本件槍、彈之犯行,就上訴人主張伊於本案持有之槍、彈,係與業已判決確定之另案出於主觀上同一犯意,客觀上亦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屬同一案件,故本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之辯解,業以上訴人持有之本案槍、彈固係同時自已死亡之 劉照海 處取得,然上訴人前於民國97年3月29日18時35分為警查獲,而經檢察官諭知繳交保證金獲釋時,其持有槍、彈之反社會性及違法性均已具體表露,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則其隱匿尚有本案槍、彈部分,顯有另行再予支配本案槍、彈之客觀行為,是此部分行為,自係於97年3月29日具保釋放後另行起意所為,已非前案持有行為之繼續,無實質上一罪關係等旨,詳予駁斥。經核已就卷內訴訟資料,詳為說明證據取捨及得心證之理由,顯無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或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且揆諸首揭說明,其法律適用亦無違誤。上訴意旨猶執陳詞,以本案持有之槍、彈與另案應屬同一案件,指摘原判決有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云云,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調查、說明之事項,徒憑個人之主觀意見,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五、刑之量定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本件原判決已載敘上訴人所犯本案查獲之持有槍、彈數量非少、期間非短,所生危害程度不輕,難認其犯罪情狀,有何顯可憫恕或情輕法重情形,而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旨。核已就本案為何未有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予以詳為說明,於法洵無不合。上訴意旨仍援此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核係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猶執陳詞重為指摘,殊非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六、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林庚棟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