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秉志 律師即 袁孝和 之遺產管理人、 袁友莉袁韻樺陳珮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31,181元(計算式:320,000元+3,680,000元+826,155元+5,026元=4,831,181元。1,255,472元部分則與3,680,000元部分具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另加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19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曹德英

更多裁判書